

建设单位信息 | 名 称:大庆高新油气投资有限公司 | |
联 系 人:杨杰超 电话:15645605011 | ||
建设项目信息 | 地理位置: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北一快速路南侧 | |
项目名称:大庆高新油气投资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月亮湖加油站甲醇加注项目 | ||
项目简介:大庆高新油气投资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月亮湖加油站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北一快速路南侧、月亮泡北侧。占地面积3000m2,站房建筑面积140.14m2,罩棚投影面积374m2。员工4人,设加油机4台;设储罐8个。其中30立方米汽油储油罐2台、30立方米柴油储油罐2台、总罐容120立方米,油品总容积为90m3,该站属于三级加油站。 大庆高新油气投资有限公司决定投资76.13万元建设大庆市让胡路区月亮湖加油站甲醇加注项目,年加注甲醇2000t左右。 具体建设内容为:本次改造的2台2枪加油机、2台4枪加油机;改造的V01、V02储罐(30m3,卧式)。 |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赵桐 报告书编写人员:邱倬文、魏征 现场调查人员:赵桐 现场采样人员:司博如等 实验室分析人员:尹凯悦等 | |
现场调查信息 | 调查时间:2024年3月8日 | 陪同人姓名:杨杰超 |
调查人姓名 | 从事专业 | |
赵桐 | 生态环境工程 | |
现场采样信息 | 采样时间:2024年3月12日~3月14日 | 陪同人姓名:杨杰超 |
采样人姓名 | 从事专业 | |
司博如 | 工程造价 | |
现场检测信息 | 检测、分析时间:2024年3月12日~3月18日 | |
检测人姓名 | 从事专业 | |
尹凯悦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化学有害因素:溶剂汽油、甲醇 物理因素:噪声 | |
检测结果 | 化学有害因素:所有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物理因素:所有物理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F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业,结合本项目工艺特点和职业病危害分析与评价,将本项目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按照初步设计在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了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切实保证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并做到了专款专用,做到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项目建设的“三同时”。本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均符合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均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经过上述多方面综合分析,本项目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在保证现有作业现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和采取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及建议下,本项目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1.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2020]第5号的要求,继续完善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依据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现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日常工作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切实做好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2)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四号第十六条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第八条的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2020]第5号要求“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四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继续做好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检测工作,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5)用人单位应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要求,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现场警示牌,如发现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警示牌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警示牌和支架应牢固联接。 用人单位应在站内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且应在各库房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建设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要求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库房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的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2 个体防护方面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规定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发放原则、使用范围、计划管理、采购、请领与发放、使用要求、检查与考核、更换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增强防范意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加强职业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 3)用人单位加油及巡检均是室外露天布置,夏季接触高温和冬季接触低温,高温可导致中暑,低温可导致冻伤,冬季注意防寒,穿戴防寒服、防寒鞋等个体防护。 3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四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根据现场作业工人接触的具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继续做好对劳动者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转岗及新上岗员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检查结果存在与职业相关异常的,应及时按照体检医院的建议做好复查、诊治、调离工作,以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及周期详见资料性附件六。 4 应急救援方面 1)项目竣工验收后,用人单位应对本项目已经设置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对应急救援设施运行及损坏情况定期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药品箱内应急药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做到发现过期药品及时更换。用人单位应在站内甲醇有关位置设置移动式防冻洗眼器、急救处理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冲淋、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 2)用人单位应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本项目现有应急救援预案中增加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3)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检修容器类设备检维修工作,在对这些存在受限空间的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时,应督促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要求做好监护和监测工作。建设单位应设置密闭空间警示标识,防止未经准入人员进入;应制定和实施密闭空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密闭空间准入程序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提供符合要求的监测、通风、通讯、个人防护用品设备、照明、按照进出设施以及应急救援和其他必需设备,并保证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在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期间,至少要安排一名监护者在密闭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按要求培训准入者、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呼叫程序,防止非授权人员擅自进入密闭空间进行急救。制定和实施密闭空间作业准入程序。如果有多用人单位同时进入同一密闭空间作业,应制定和实施协调作业程序,保证一方用人单位准入者的作业不会对另一用人单位的准入者造成威胁。制定和实施进入终止程序,当按照密闭空间管理程序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应对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进行重新评估,并且要修订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结束后,准入文件或记录至少存档一年。密闭空间作业应当满足条件: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检修或焊接前检测密闭空间内气体浓度,确保其浓度在爆炸下限以下,检测氧化量浓度是否满足作业要求,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为了保证足够新鲜空气供给,应持续强制性通风。通风时应考虑足够的通风量,保证稀释作业过程中释放出来的危害物质,并满足呼吸供应。强制通风时,应将通风管道延伸至密闭空间底部,有效去除大于空气比重的有害气体或蒸汽,保持空气流通。作业人员进入必须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便携式有毒气体报警器等个体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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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审意见 | 修改通过 | |
现场影像资料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