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单位信息 | 名 称:哈尔滨佳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联 系 人:吴宏伟 | ||
建设项目信息 | 地理位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塔哈工业园区内 | |
项目名称:哈尔滨佳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
项目简介:哈尔滨佳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热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包括燃料车间、锅炉车间、汽机车间(含循环水、空压站、化学水车间)、综合给水泵房。 |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陈晓雷 报告书编写人员:薛明、陈晓雷、郭俊峰 现场调查人员:薛明 现场采样人员:郭俊峰 实验室分析人员:许婧 | |
现场调查信息 | 调查时间:2024年10月21日 | 陪同人姓名:吴宏伟 |
调查人姓名 | 从事专业 | |
薛明 | 船舶工程技术 | |
现场采样信息 | 采样时间:2024年10月24日 | 陪同人姓名:吴宏伟 |
采样人姓名 | 从事专业 | |
郭俊峰 | 石油工程 | |
现场检测信息 | 检测、分析时间:2024年10月24日-26日 | |
检测人姓名 | 从事专业 | |
许婧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乙酸乙酯、乙酸丙酯、异丙醇、噪声。 | |
检测结果 | 通过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所有岗位工人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我公司对用人单位印刷工、复合工、制袋工、打更工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用人单位各岗位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 2019)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各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测试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建议: 1、用人单位应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应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管理方式,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及维护,使各生产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用人单位印刷车间应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车间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3、用人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滤毒盒等,滤毒盒应根据防护对象正确选用,滤毒盒应及时更换,更换参考滤毒盒使用寿命、使用中途停止使用时间等。 4、用人单位应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做好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等监督管理工作,应继续严格监督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个人防范意识,并做到定期为劳动者发放合理、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5、对于噪声强度较大的设备,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修保养,减少因设备机械振动、损坏等产生的噪声。 6、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要求,在今后的生产作业过程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结果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7、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要求,在印刷车间等产生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公告栏。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警示标识不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现场警示牌,如发现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警示牌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警示牌和支架应牢固联接。 |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无 | |
现场影像资料 | ![]() | |